离婚协议三大陷阱,有这些情况的(对方可随意反悔)

时间:2024-02-19 编辑:A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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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离婚率也并不比大城市的低,特别是最近几年,八零后、九零后也纷纷出现了离婚大潮。很多人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只需要有一个《离婚协议书》就能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了,很方便。

离婚协议三大陷阱,有这些情况的,对方可随意反悔!

同样,很多人由于缺乏法律基本知识,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很多法律上无效的条件,那么这必然会导致很多的后果,具体有哪些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呢?主要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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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不能再婚,或者不能再生育

离婚后一定期限不让再婚,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法律,也变相的限制了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利,因此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不得再婚的,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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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生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离婚后不让对方生育,很明显的限制了对方生育权,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有这种约定,是无需遵守的。

第二,约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的子女么有继承权,或者只享有部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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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只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不发生改变,但是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让某个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也即如果想要限制某个人的继承权的话,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作出改变,而离婚协议并不是遗嘱,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想有继承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三,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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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都明确表示夫妻共有的房产属于子女,这样看没什么问题,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像房产这种不动产,如果说夫妻双方同意赠与子女的话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户登记而只是在离婚协议中这么约定,不发生房产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如果这种约定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前一方反悔,子女也是拿不到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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