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颁布并开始施行《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将对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的生产经营者,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全文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农业转基因农作物研究与试验、种子及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省农委科教处负责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情况汇总,并具体负责科研试验、南繁基地环节监管;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种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审定及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监管;种植业处负责种植环节监管;法规处负责执法检查及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委综合处牵头负责舆情处置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研究与试验、种子及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依据省农委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分工,并将转基因监管纳入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或种子管理机构职责范畴,安排监管经费,配备检测设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过程监管,严防转基因育种材料非法扩散。
第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制度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落实转基因研发单位和研发人员“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转基因植物试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过程管理,建立转基因活动管理档案,做好记录,实施转基因材料转移合同制度,确保转基因材料可监管、可溯源;落实自查及定期检查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得开展田间试验,已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不得扩大试验内容和范围,如违反规定,立即终止试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农业部停止其安全评价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的转基因重大专项。
第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本辖区转基因作物种子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环节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加强委托、代销种子经销渠道的管理,规范种子标签、包装,保证种子生产经营可追溯,对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的生产经营者,依据《种子法》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加强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必须全部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审定。
第十条 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强种子转基因成分的抽样检测,受委托检测机构应具有资质,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抽取样品要签署抽样检测单,做好样品封存。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需选择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检查人应向所有检测机构提供同一品种的种子。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未经审批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并加大苗期检测力度,充分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玉米、大豆、水稻等农作物种植田进行抽样检测,严查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监管过程中的情况反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实行转基因监管信息月报制度,每月报送一次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各种举报和突发事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查到底,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